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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土地监察的的措施和权力、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处理程序及土地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重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难点:土地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

  课时:10课时

  教学的方法及手段: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1、概念:是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责任。

  2、特点: 具有确定性 具有国家强制性 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1、行政责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俏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以及违反合同或不履行义务时,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制裁

  1、概念: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分类: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财物、停止营业、吊销生产经营证或营业执照、拘留。 民事制裁 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刑事制裁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二、土地监察

  (一)概念:土地管理部门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一切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活动。

  (二)土地监察机构的权力

  1、检查权 2、调查权 3、处罚权 4、制止权 5、建议权 6、监督权

  (三)监察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一种行为。

  2、必须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的行为。 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法律、法律,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所形成的案件。

  (二)具备条件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3、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

  (三)处理的程序

  1、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有明确的行为人 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④自己有权处理

  2、调查: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对案件的事实,索取有类的证据,进行现场勘测。

  3、处理 撤销立案: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土地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发出《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理: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招待职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建议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认定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执行: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自觉执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院 、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程序。

  ③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

  ④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5、结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五、土地违法行政责任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七十三条)

  (1)、一般来讲,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主要包括:

  1、私自买卖或交换土地的行为。 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如以地换物、租赁土地或房屋为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等。 买卖或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土地作为抵押或留置的行为。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处以没收非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可并处罚款,为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4、恢复土地原状。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毁坏耕地的(七十四条)

  (1)本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破坏种植条件的。

  4、其它毁坏耕地的行为。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1、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

  2、处以罚款,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复垦义务的(七十五条)。

  1、现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可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占用土地的(七十六条)

  (1)无论是国家建设用地还是乡镇公共建设用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这里的依法既包括法定条件,也包括法定程序和手续。如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用地条件或符合但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请,由则不能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此类违法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即非法占用土地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2)行政责任

  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3、恢复土地原状。

  4、对于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处分。

  (五)农村农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七十七条)

  (1)其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2、采取欺骗手段,包括虚构重要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而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2)行政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六)非法批准用地的(七十八条)

  (1)合法审批土地应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用途审批土地使用,否则即构成违法的行政行为,当然属于一种无效的行政行为,自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本条违法行为包括: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有权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

  3、批准单位或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批准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地、征用土地的

  (2)行政责任

  1、批地文件无效

  2、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依法收回土地而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4、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被征用单位的征地费用和其他费用的(七十九条)

  情节一般的(为一般的侵占、挪用行为)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八)拒不交回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应交还而拒不交还的(八十条)

  (1)依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成,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无其它合理理由而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

  1、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2、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2)责令交还土地。同时酌情罚款(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非法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八十一条)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手段,将集体农业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5%-205的罚款。

  (十)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办理,限期不办理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十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就给予行政处分。

  六、土地违法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主要用于因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中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土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但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时。

  3、罚款:主要适用于对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行为人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4、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权得人的危险。

  5、赔礼道歉: 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土地违法案件而向他人表示悔过的一种形式。

  七、土地违法刑事责任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

  (2)

  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经下有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尖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贪污罪

  (四)挪用公款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五)侵占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因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七)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

  1、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八、案例分析:见资料

  作业:案例分析: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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