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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多媒体)邕宁县那楼镇村民张某原有住房2间,2000年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罗某发生纠纷。后经那楼镇政府出面调解,张某同意另申请宅基地建房,老宅交回集体,并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故张某于2000年9月、2001年1月先后两次申请建房,邕宁县政府批准张某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3间,总面积为0.28亩,并颁发了许可证。

  问题1:张某与罗某发生的宅基地的纠纷那楼镇政府是否有权解决?

  分析:张某与罗某发生的宅基地纠纷是属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那楼镇政府有处理权。

  问题2:张某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分析:张某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由村委会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继续案例)2002年7月,张某将新建房建成后,即否认与村委会的口头协议,拒绝拆除原有的2间旧房,老宅基地未交还集体。此后邕宁县政府在土地清查中又发现张某新建房超标准面积0.078亩。为此,邕宁县土地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张某下达了违法占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责令张某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退还非法占地,将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根据邕宁县政府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小组第10号文件6条的规定,令张某缴纳原宅基地超占使用费312.6元;责令拆除新建房的超标准部分,退回多占的0.078亩土地,并罚款602元。张某表示不服,遂以“并没有与村委会协议将原宅基地交归集体”为由,向南宁市土地局申请土地行政复议。

  问题3:张某不服邕宁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怎么办?(引出教学内容)

  分析:张某与土地管理部门就同一行政行为产生不同的看法,为土地行政争议。产生了土地行政争议,应当要解决。解决的途径有二:一是申请土地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行政诉讼。

  问题4:什么叫土地行政复议?

  一、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不服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合法性: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如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对买卖双方处已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处已50%以上的罚款,即为违法。

  适当性:处罚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如上例中,罚款虽在50%的范围内,但对买卖双方,一个罚轻,一个罚重,同一案件两种处罚,不合理。

  问题5:张某可不可以就此案件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对其案件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要看其案件是否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

  二、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下列案件可以申请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如上例, 对土地行政确权不服的:如张与罗发生土地使用争议,县政府确权给罗,张不服,可申请复议。 对土地审批处理不服的:如张第一次申请宅基地,县政府不批,张不服,可申请复议。 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补偿裁决不服的:如土地征用,征地单位给的征用地费用太低,不能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可以申请复议。 对土地赔偿决定不服的:如土地使用争议中,给一方的合法权利遭成损失,其对赔偿的数目不服,可申请复议。 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下列案件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认为不合法的。 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内部员工的处分不服的。 对土地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者处理不服的。其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对国家、外交等同家行为不服的。

  问题6:南宁市土地局就此行政复议的案件有没有管辖权?

  有无管辖权,要看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

  三、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

  (1)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如上级地政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因土地部门为双头管理,上级地政部门可为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2)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上一级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如,对省级人民政府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管辖。

  (继续案例)南宁市土地局受理张某的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审理认为,张某违章建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邕宁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某以“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南宁市土地局已批准申请人撤回申请。

  问题7:南宁市土地局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四、土地行政复议的程序

  1、土地行政复议的申请:个人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者除外。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村集体对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理不服,能不能申请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

  (3)有具体的复议申请和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你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土地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土地行政复议的审理

  (1)准备

  A 复议机关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提出答复。

  B 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为什么?但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同意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审理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3)审理的内容:

  (4)复议的撤回

  A 必须自愿。 B 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C 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为什么?

  (5)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为什么?

  4、土地行政复议的决定

  (1)决定维持

  (2)决定履行职责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违法

  (4)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5、复议决定的送达

  6、复议决定的执行

  问题8:邕宁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问题9:复议机关南宁市土地局能否批准张某撤回申请?

  不能,理由有:

  (1)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正确。

  (3)第10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问题10:南宁市土地局应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

  不得收超占使用费和罚款。

  问题11:如南宁市土地局作出正确的土地行政复议决定后,张某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应怎么办?

  由南宁市土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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