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地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活动。
二、土地行政诉讼的范围
1、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服地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不服地政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归属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4、不服地政部门对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所作的赔偿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
5、不服地政部门所作的行政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行政行为
6、不服地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7、其他
三、管辖
1、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国家地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程序
(一)起诉
条件原告必须是认为地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有明确有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
(二)受理
(三)审理
1、准备
2、审理方式:公开审理
3、审理内容
(1)是否超越职权
(2)认定的事实是否,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宝程序
(5)是否显失行为
4、审理的依据
(1)法律 (2)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审理中的撤诉
6、缺席判决
(四)判决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同地具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判决被告重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宝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判决履行:被告不履行义务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
4、判决变更: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时
(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