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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法的概念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构成:假定、处理、制裁 分类: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二)土地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地球表层国家能够控制,人们能够利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陆地部分。 土地的特征: ①土地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自然资源 ②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 ③ 土地位置具有固定性 ④ 土地使用价值具有永续性

  此外,土地还有其在法律上的特征,土地属于不动产。

  (三)土地法的概念

  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法的特征

  1、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土地 2、土地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3、现代土地法具有科学技术性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土地关系: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土地资源关系:国家地政部门的管理土地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职与责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

  2、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地位是平等的。

  四、土地法的渊源

  法和渊源:是指法律创立的方式,以及法律外在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司法解释 6、其它

  五、土地法的效力 生效的范围 2、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3、对谁生效 六、土地立法

  (一)土地立法的目的

  1、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2、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切实保护耕地 4、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 2、坚持国家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坚持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原则 4、坚持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 坚持严格管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立法取得的成就 (一)第一阶段:五十年代立法:这一时期立法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1、土地所有制问题: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1956年 《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问题

  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8年修正后又重新公布施行。

  (二)第二阶段:六十处代至八十年代初期立法:巩固、完善国家土地所有制、农业集体土地所有制以及建设用地土地法律制度

  1、1962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2、1980年 《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

  3、1982年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宪法》第十条规定

  (三)第三阶段:八十年代后期的立法:侧重土地资源管理立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配套的行政法规。

  (四)第四阶段:九十年代的立法:侧重突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五) 第五阶段 二十一世纪的立法 侧重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可持续利用 主要有新《土地管理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

  土地法学 (一)概念: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寺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最大化所需要确立的,理想上最有效力的土地法律制度的科学。

  (二)研究对象:人地关系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主要理论的研究 ①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 ②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 ③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 ④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 ⑤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

  2、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 ①土地法律体系的研究 ②土地法律关系的研究

  3、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

  4、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

  5、土地租、税、费的研究

  6、土地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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