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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使用权概述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人对享有使用权权的土地依法依约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法律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土地使用者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济活动。

  2、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双重性:土地使用权主体既是广泛的,也是相对的。

  3、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4、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权,集中表现为对土地的经营和利用。

  5、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依法设定和依法行使。

  6、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性。

  (三)权能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不包含对土地的最终处分。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设定取得和变更取得。前者是从土地所有者手中取得,后者是从土地使用者手中取得。取得方式有:

  1、划拨 2、出让 3、租赁 4、审批(宅基地,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大农业生产的) 5、审批加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有地) 6、承包 7、作价出资或入股

  (四)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1、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2、土地用途的限制 3、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

  (五)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使用权。

  1、按份共有:按法律和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

  (六)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

  1、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A:相邻便利提供:相邻通行、相邻排水、相邻管线的安设

  B:邻地利用

  C:相邻妨害禁止:竹木根枝越界侵害的防止 相邻安全 通风、采光 有害气体、噪音侵入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广泛性 2、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惟一性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设定、行使、处分 4、权能的限定性。

  (三)类型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3、国有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集体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含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忍辱负重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核心是经营。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是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经营土地的权利。

  3、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为前提。

  4、主体是农民、单位和个人

  5、有期限。

  (三)、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1、主体:发包方:土地管理部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方:农户、单位和个人

  2、客体: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3、内容:权利和义务

  五、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一)概念: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国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

  (二)产生的原因

  1、地界不清 2、土地权属紊乱 3、政策和体制的变更 4、历史问题

  (三)处理原则

  (四)处理程序

  1、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3、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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