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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

  (一)概念: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二)特点

  1、综合性

  2、长期性

  3、战略性

  4、指导性

  5、动态性

  6、控制性

  (三)体系

  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二、编制与审批

  (一)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4、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种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三)审批

  1、国务院审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 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除此之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地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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