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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最重要的措施

  1、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2、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土地的计划

  3、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二)占有一席之地用耕地补偿制度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需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是占用耕地单位

  3、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地政部门履行开垦义务

  6、省级人民政府在实行占用耕地补偿中的职责

  (三)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地壤改良。

  (四)省级人民政府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中的责任

  二、基本农田保护

  (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家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土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其主要内容: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以及违反的处罚办法。

  (二)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共的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也的水利与水土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3、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另外,国务院还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区范围的其他耕地

  (三)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1、数量的保护

  2、质量的保护

  3、监督管理

  4、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处罚

  三、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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