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
位置: 实践教学 > 教学案例 >
教学案例

  案例1 张某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维持复议决定诉讼案

  B市A县S镇西河村民张某原有住房3间,宅基地面积为115平方米,2016年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发生纠纷。后经S镇政府出面调解,张某同意另申请宅基地建房,并与村委会达成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的口头协议。故张某于2017年1月申请建房,A县政府批准张某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3间,土地总面积为120平方米,并颁发了许可证。

  2017年7月,张某将新建房建成后,即否认与村委会的口头协议,拒绝拆除原有的2间旧房,老宅基地未交还集体。此后A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清查中又发现张某新建房超标准面积52平方米。为此,A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张某下达了违法占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责令张某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退还非法占地,将原宅基地归还集体;(2)根据A县政府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小组第10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令张某缴纳原宅基地超占使用费3312.6元;(3)责令拆除新建房的超标准部分,退回多占的52平方米土地,并罚款1560元。张某表示不服,遂以“并没有与村委会协议将原宅基地交归集体”为由,于2018年1月10日向B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

  B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张某的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审理认为,张某违章建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A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了维持A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张某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李某要求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9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监察过程中,发现农村居民李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10平方米,建成住房3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县自然资源局对李某非法建房进行立案调查,于2020年2月2日,对李某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是:李某于2018年,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擅自在某村非法占用土地110平方米(园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李某不服,于2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市检察院与市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为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该市政府做出裁决,确定市公安局拥有土地使用权。该市检察院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该市检察院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本案有哪些诉讼参加者?其诉讼地位如何?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4)法院可如何判决?

  案例4:李某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2016年2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举证并调查核实,以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为由,对某农民李某予以罚款8000元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处罚。李某不服,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起诉后,县国土资源局改为对李某罚款4000元,并退回4000元。

  (1)县国土资源局能否改变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李某不接受县国土资源局新的处罚决定,法院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果县国土资源局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5 县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9年4月,幸福乡南岸村村民李某堂之子李某科申请批地建房,县政府批准给他一块宅基地,李某科却表示不满意。2009年8月,李某科在未经任何机关批准,也未取得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动土建房。此事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县国土资源局得知后,多次派人制止,并发了停建通知书。但李某科置之不理,仍继续施工,并强行建成了3间正房2间辅助房。2010年3月15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李某堂之子李某科未经批准建房120平方米,并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李某堂在4月15日前拆除其子李某科的违章建筑200平方米。李某堂不服,但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在此情况下,2010年5月20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后,随即进行了实地勘察,结果发现,违章建筑的面积实际上是275平方米,且李某堂之子李某科提出该建筑系他本人所建。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无法执行。于是,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退回县国土资源局,不予执行。试用所学知识分析之。

本栏目导航